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

再談暗戀這回事


      與同事談起戀愛這回事,聽到他說一句很有道理的說話:「愛一個人,並不一定要與他在一起。」

        他的立場是:愛情的感覺很奇妙,稍對著一些會「過電」的人,也很容易有這種微妙的感覺,甚至會喜歡上他;而他一年365日內,也喜歡過不同的人,難道這樣又要與他們在一起?而伴侶只能有一個。

         愛一個人,亦不等於要與他在一起。有人覺得,他的說法很「虛」,亦有人覺得他說得不無道理,而我則偏向後者 (不過,我不會無時無刻愛上別人的..)

        其實,他的一席話,使我的思路通了。想起自己一直為著那個不能觸碰的蓮花,痴呆了多少個寒暑 (誇張之談,近2年而已),回想起來,真覺得自己有點傻。那時還不時說:「愛上這個人,真是造孽,準是前生虧欠了他。」因為,當時覺得這個感覺把我的情緒 拖進泥坑中,而且沒有半點出路。有時,亦會為自己的「痴情」而充滿罪咎感,怪自己為何愛上一個這樣的人,弄得自己這麼辛苦。

       多想一層,做人真的很沒辦法,現實社會太多限制,有時喜歡上一個人,又礙於他的身份、現實環境,終止了一切(在一起)的可能性。對很多人來說,因著那種無法觸碰、可望而不可即的無奈,使人傷心苦澀。

     但其實,這樣也很無謂。

     愛上別人並不是罪,愛他,並不等於要佔著他的實體,不一定要與他發展;雖然身處的現實環境充滿限制,但現實卻無法把你的感受抽去,亦即是說,倘若你愛上他, 別怪責自己,你大可以肆意地在精神上繼續愛著他,當你見到他,即管多看幾眼,讓自己開心一下,猶如看見偶像一樣;反正也沒有人阻止你,即使是當事人,他亦 無權去阻止你。

      我的說法並無什麼理據,亦無什麼說服力,其是有感而發。不過我想說:現實環境充滿限制,不是你想有便有,不如倒轉過來,想想自己能擁有什麼,而非想著無法與他在一起的苦澀,其實又何必把自己弄得這麼傻瓜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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