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方昨日表示聲明,說劉達強沒有違反《警察通例》中所規管的「政治活動」;之後,連特首梁振英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也出來表態,並認同警方的說法。但
警方對政治活動的界定與公務員事務規例對之的定義,又有相當的出入;而且有不少議員等亦批評有關「政治中立」的定義非常不清。
究竟,我們作為市民,應如何自處?畢竟,自己的看法總是存在著很大的偏頗,加上本身對公務員團體的厭惡,少不免也會出現bias,如先前有篇「林慧思風波」的文章中,笑劉達強的說法是出師無名,說警方在指責別人的同時,自己也是大行其道,足見自己因為職業病而產生的意氣想法。當然,警方的做法確實惹人煩躁和不齒,而且還自己人幫人自己得如此「出面」。
而今天《明報》A03的社評 (標題:警版「政治活動」有損中立政府須釐) 的講法很值得我們作為市民去參考:
首先他們指劉氏參與當日的集會並非「政治活動」時,但在場的團體卻有人民力量、熱血公民等政治組織,而且有不少是高舉龍獅旗、雪山獅子旗、青天白日滿地紅旗,「政治意涵極其濃烈」。故在定義「政治中立」上是「咬文嚼字」。
有一句我非常認同,並認為香港市民歷經了這麼多年的政治爭拗,眼睛也變得雪就起來,懂得界定是與否。(「警方和警務人員協會就何謂政治團體、政府活動咬文嚼字,說這次集會並非政治活動,對生活在香港、親歷無數政治爭拗、遊行集會場景的市民,毫無意義。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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